海关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口食品源头监管,促进进口食品安全,海关总署拟对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ifer@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5年1月3日至2月19日。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
2025年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强化对境外食品企业生产环节源头监管,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和维护贸易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进口食品贸易额及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快速增加,海关需要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同时服务对外贸易发展,注册管理规定需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一是需全面压实境外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和食品企业的责任,充分利用体系认可、目录管理等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匹配现有海关食品监管资源,更好适应“守国门、促发展”要求;二是需充分开展风险分析,科学评估、分类施策,更加突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导向性;三是需优化完善具体监管条款,增强执行过程中的适配性和灵活性。
二、主要的修订内容
基于国际共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谨务实的原则,对注册管理规定重点条款进行修订,主要考虑如下:
(一)固化已有改革成果。注册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已有170余个国家(地区)的9万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获得注册,290余个境外主管部门使用注册系统对华推荐企业。各国家地区已普遍了解并积极配合我全注册、官方推荐注册的注册要求和理念。修订稿在继续坚持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全注册、高风险食品官方推荐注册的基础上,对具体实施条款进行优化,持续巩固注册工作已有成果。
(二)推动国际共治理念落地。增加基于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结果,批准官方推荐企业名单注册的条款(第六、七、八条)。通过压实境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强与境外主管部门合作,签署合作文件等方式,认可外方对企业的监管体系,优化注册评审流程,批量注册获得体系认可的官方推荐企业名单,同时按照协议督促外方落实注册后监管责任。
(三)完善注册分级分类管理理念。增加《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相关条款(第九、十一条),通过强化风险评估,科学研判各类产品生产过程风险因素,制定需提供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的《目录》,由总署通过公告形式另行发布并动态调整。《目录》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必须随附境外官方检查报告及推荐函。
(四)强化注册全过程监管。充分利用暂停、整改、撤销等惩罚性手段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进口食品被反复检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惩戒(第十四、二十四条),强化注册后监管相关要求。通过统筹注册前评估审核、进口时注册信息验核、注册后不定期复查、发现问题后分类处置,完善全链条注册监管体系。
(五)提升注册管理规定部分条款适用性。针对食品供应链全球化、生产品类多样化、企业管理集团化等特点,优化不同类型企业注册申请和管理模式(第九、二十八条);优化境外企业注册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十条);完善暂停、撤销、注销、变更、延续等条款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升可操作性等(第二十、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第三条【管理主体】 海关总署统一负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对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注册条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体系认可】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可获得海关总署体系认可:
(一)接受并通过海关总署对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
(二)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
(三)与海关总署签署“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协议;
(四)与中国其他政府部门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其他合作协议、联合声明。
第七条【清单注册】 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可向海关总署提交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海关总署对清单内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
食品生产企业清单内容应包括本规定第十条相关信息。
第八条【退出认可】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选择认可的境外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在华注册食品生产企业清单中的全部或部分企业,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进行抽查验证。如验证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企业不予注册,并可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终止对相关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可。
第九条【企业申请】 未获得海关总署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可的境外国家(地区)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二)申请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三)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四)列入《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的,提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报告、推荐函;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等。
第十条【申请信息】 企业注册申请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实际控制人(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第十一条【推荐目录】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提供官方推荐注册函的食品目录》并对外发布。
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材料要求】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主体责任】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查验证】 海关总署可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复核申请材料、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验证。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检查验证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决定】 对于申请材料完整、验证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注册编号】 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第十七条【注册有效期】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海关总署在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时,应当确定注册有效期起止日期。
第十八条【信息公布】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注册复查】 海关总署可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
第二十条【信息变更】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信息,予以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等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延续注册】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第二十二条【注销注册】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主动暂停】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已注册企业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已注册企业持续符合注册要求,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食品,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当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食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直至整改符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四条【整改与恢复】 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企业整改完成后,应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可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第二十五条【撤销注册】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禁令暂停】 国际组织或者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报,或者相关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问题的,海关总署公告暂停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在此期间不予受理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申请。
第二十七条【主管当局释义】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第二十八条【免于注册】 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旅客携带的食品,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免税经营的食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的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免于注册。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序号 | 产品类别 | 备注 |
1 | 肉类及其制品 | 各类产品风险评估材料见附表。 |
2 | 肠衣 | |
3 | 燕窝与燕窝制品 | |
4 | 蛋与蛋制品 | |
5 | 包馅面食 | |
6 | 大米 | |
7 |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 | |
8 | 坚果与籽类 | |
9 | 干果 | |
10 | 乳制品 | |
11 | 水产品 |
序号 | 产品分类 | 风险评估情况 | ||||||
原料来源 | 生产加工工艺 | 运输存储过程 | 历史数据 | 消费人群 | 食用方式 | 国际惯例 | ||
1 | 肉类及其制品 | 肉类及肉制品均以活畜禽为原料,因物种属性不同可以分别携带口蹄疫、猪水疱病、非洲猪瘟、尼帕病毒性脑炎、非洲马瘟、牛海绵状脑病、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痒病、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病原,存在不同程度上传播动物疫情疫病的风险。 (1)冷冻肉,是指在低于-23℃环境下,将肉中心温度降低到≤-15℃的肉。 (2)冰鲜肉,又叫冷鲜肉、冷却肉,是指在良好操作规范和良好卫生条件下,活畜禽屠宰后检验检疫合格,经冷却工艺处理,使肉中心温度降至 0℃-4℃,并在贮运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4℃范围内的生鲜肉。 (3)熟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酱卤肉制品类、熏肉类、烧肉类、烤肉类、油炸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和其他熟肉制品。 |
(1)冷冻肉产品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仅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一般包含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屠宰加工、清洗去污、冷却加工等工艺,虽然在加工工艺过程中有兽医进行临床检疫,但基本只是简单的表观检查和抽查检验,且整个生产过程和冷冻环境并未能完全去除疫病病原风险,内脏产品风险较肉类产品风险更高,总体加工程度风险为高风险。 (2)冰鲜肉产品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仅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一般包含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屠宰加工、清洗去污、冷却加工等工艺,虽然在加工工艺过程中有兽医进行临床检疫,但基本只是简单的表观检查和抽查检验,且生产过程并未能完全去除疫病病原风险,内脏产品风险较肉类产品风险更高,总体加工程度风险为高风险。 (3)熟肉制品(袋装)加工工艺相对复杂,是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加热、冷却而制成的具有一定真空度的肉类袋装食品。熟制肉产品(罐头)加工工艺相对复杂,是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经烹调)、装罐(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或其他包装材料)、密封、杀菌、冷却而制成的商业无菌的肉类罐装食品。上述熟肉制品一般是在规范的加工厂进行生产,按照生产规范需要验收原料、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成品检验等,整个生产过程有加热消毒杀菌环节,能有效去除肉类携带病原风险,在原料来源安全可控和生产规范的前提下,总体加工程度风险为低。 (4)腌制肉产品加工工艺较为简单,一般进行简单的物理等加工,通常包含清洗、修整、调味、滚揉、搅拌和腌制等工艺,腌制肉产品按照生产规范需要验收原料、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成品检验等,生产过程虽然未能完全去除疫病病原风险,但是加工过程中一般在规范的加工厂内进行,通过添加食盐、调味料等物质,部分病原在食盐腌制、干化条件下能失活,在原料来源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总体加工程度风险为中。 |
肉类产品运输均有严格的温度控制要求,冷冻肉类通常要求-15℃或-18℃以下,冰鲜肉类通常要求0-4℃,熟制肉类和腌制肉类根据加工程度及包装方式的不同,对运输温度要求也不同,通常都需要冷藏或冷冻保存,极少需要常温保存,因此肉类运输过程风险因素相对较高。 | 根据2022年1月-2023年12月,进口食品注册企业输华贸易和不符合情况,40个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中29个存在产品不合格禁止入境情况占72.5%,2236家有输华贸易的肉类企业中227家存在产品不合格禁止入境情况占10.2%。 | 肉类消费人群广泛,其质量安全影响范围较大。 | 国内对肉类的消费以加工熟制为主,烹饪方式以炒、炖、炸、烤为主,较少生食。进口腌制肉制品中部分可生食,对其质量安全要求较高。 | (1)冷冻肉类、冰鲜肉类、腌制肉类美国实施国家准入和企业注册;欧盟实施产品和国家准入、企业注册;澳大利亚实施产品和国家准入(澳方BICON数据库公布),对部分产品实施检疫准入许可,需申请进口许可;日本进口前与出口国家签订双边协议,通关前办理进口许可。(2)熟制肉类美国实施国家准入和企业注册;欧盟实施产品1和国家准入、企业注册;澳大利亚实施产品和国家准入(澳方BICON数据库公布),对部分产品实施检疫准入许可,需申请进口许可;日本进口前与出口国家签订双边协议,对热加工食品企业注册,通关前办理进口许可。 |
2 | 肠衣 | 2023年,全国共计进口肠衣10.2万吨,进口猪肠衣(盐渍)6.3万吨,进口绵羊肠衣(盐渍)0.16万吨,进口其他动物肠衣(主要为冷冻绵羊肠衣)3.8万吨。11国家或地区的212家企业已获在华注册,来源国家广泛,企业数量较多。 | 目前,我国进口的肠衣为使用食用盐盐渍工艺(占比63.1%),刮制冷冻工艺(占比36.9%),在生产过程中,盐渍不充分,刮制不规范,特定风险物质去除不完整,均可能存在特定疫病随肠衣产品输入我国的可能。 | 在输运过程中,部分国家出口产品运输需经过第三国,存在疫病交叉传染的风险。在存储过程中,肠衣产品多为塑料桶装或纸箱装载,若仓储管理不规范,输华肠衣与其他产品产品混放,存在疫病交叉传染的风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在口岸环节查获不合格产品5批次,其中3批次为未获准入的产品入境,1批次为货证不符,1批次为存在检疫性风险的内容物。 | 肠衣主要用于灌制香肠,消费人群广泛。 | 肠衣主要用于灌制香肠,直接入口,安全风险较大。 | 欧盟、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均需我国对肠衣生产企业进行官方推荐注册。 |
3 | 燕窝与燕窝制品 | 燕窝与燕窝制品均以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为原料,其中,毛燕和食用燕窝存在不同程度上传播禽流感病毒的潜在风险。(一)毛燕是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以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的产品。毛燕是禽类巢穴,在燕洞或人工燕屋采摘,只经过简单的分选、洗刷、修剪、称重、包装等流程,传播禽流感病毒的潜在风险,风险等级为高。(二)食用燕窝是指在毛燕的基础上,经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可有效控制疫情疫病风险,风险等级为中。(三)燕窝制品是指以食用燕窝为原料,或经清理除杂,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泡发、炖煮或其他熟制工艺、杀菌、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加工而制成的食用燕窝投料量不低于1%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传播疫情疫病风险等级较低。 | 科学研究表明,燕窝产品天然含有亚硝酸盐,含量与多种因素相关,亚硝酸盐超标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需通过执行标准操作程序(SOP),使其终产品的亚硝酸盐含量符合限量要求。同时,需通过“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热至少3.5秒”的杀灭禽流感病毒的有效加热处理,控制疫情疫病风险。对加工工艺的有效性有较高要求。 | 燕窝产品外包装及运输容器经过消毒处理,确保安全、卫生,运输过程风险因素较低。 | 2023年,共检出不合格未准入境燕窝产品5批次,不合格总重量125.5千克。不合格原因主要为亚硝酸盐超标、铝超标、感官检查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涉及国家2个,境外注册生产企业5家。 | 在消费群体方面,食用燕窝呈现年轻化、大众化趋势,逐渐从高端礼品向自用市场扩张。 | 2023年,干燕窝、即食燕窝和鲜炖燕窝分别占全部消费总量的40%、40%和20%。 | 受饮食文化影响,燕窝产品主要市场为中国及华人聚集区。 |
4 | 蛋与蛋制品 | 蛋与蛋制品均以鲜蛋为原料,因物种属性不同可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等病原,存在不同程度上传播动物疫情疫病的风险。(1)鲜蛋,指各种家禽生产的、未经加工或仅用冷藏法、液浸法、涂膜法、消毒法、气调法、干藏法等贮藏方法处理的带壳蛋。 (2)蛋制品主要包括液蛋制品、干蛋制品、冰蛋制品、再制蛋等。液蛋制品:以鲜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后制成的蛋制品,如全蛋液、蛋黄液、蛋白液等。干蛋制品:以鲜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脱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如全蛋粉、蛋黄粉、蛋白粉等。冰蛋制品:以鲜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冷冻等工艺制成的蛋制品,如冰全蛋、冰蛋黄、冰蛋白等。再制蛋:以鲜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盐、碱、糟、卤、等不同工艺加工而成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咸蛋黄、糟蛋、卤蛋等。 | (1)鲜蛋:一般常见于消费的为对鲜蛋表面清洁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消毒)未经加工的带壳蛋,以及为了保证鲜蛋质量,仅用冷藏法、液浸法、涂膜法、气调法、干藏法等贮藏方法处理的带壳蛋。携带病原微生物的风险极大。(2)蛋制品:蛋制品可能携带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根据《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灭活蛋制品中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所需作用核心温度和作用时间,若蛋制品加工工艺可灭活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包括煮制、高温喷雾干燥等,则加工程度风险为低风险;若加工工艺不可保证灭活禽流感病毒、新城疫病毒,则有可能携带疫病风险,加工程度风险为高风险。(3)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风险评估分类规则研究报告》分析,蛋与蛋制品的生产加工工艺风险等级均为高。 | 蛋与蛋制品的相关品类需在冷冻、冷藏环境下通过集装箱储运,受温度因子影响,引入风险可能较大,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风险评估分类规则研究报告》分析,运输存储过程风险等级为高。 | 因蛋与蛋制品暂无准入,暂无不合格情况检出。 | “蛋与蛋制品”产品项下不含供特定人群食用的特定食物,消费人群广泛。 | 国内对鲜蛋类的消费以加工熟制为主,烹饪方式以煮、炒、炖、炸为主,较少生食。部分进口蛋制品未经过热加工工艺处理,对其质量安全要求较高。 | 对于蛋与蛋制品,欧盟实施产品和国家准入、企业注册;美国实施国家准入和企业注册;澳大利亚和日本均实施国家和产品准入。 |
5 | 包馅面食 | 包馅面食多以小麦、大米、杂粮等一种或多种谷物及其制品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馅料/辅料可能包含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动植物源性食品。 | 包馅面食主要经调制、加工、成型、速冻而成。因包馅面食馅料来源复杂,尤其是含畜禽肉和蛋等肉源成分的馅料,可能涉及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病毒等病原,如原料验收等加工环节管控不严,可能存在特定疫病随产品输入我国的可能。 |
包馅面食大多需要在冷冻、冷藏环境下通过集装箱储运,受温湿度因子影响较大,如该环节控制不当引入风险可能较大,直接导致食品破损、变质、腐败等问题,亦有可能产生致病菌污染风险,运输储存过程可能产生污染风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查获1批进口不合格,原因为添加剂超标。 | 包馅面食项下产品因馅料成分来源复杂,也存在对特定群体致敏的潜在风险。 | 包馅面食包括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生制品,或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熟制品,因涉及温度控制,要防范有可能携带疫病的风险。 | 部分国家(地区)对包馅食品均有检疫准入要求,如欧盟对含乳、蛋、水产品食品以50%含量分类监管,高于此含量则实施检疫监管,对含肉成分食品均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目前,我国对畜禽肉和蛋等动源性食品实施检疫准入管理。 |
6 | 大米 | 大米原料来源于稻谷,包括经碾制加工、不带稻壳以及其他杂物的糙米、精米和碎米等。稻谷易受有害生物的侵害,其种植环节也易产生农残超标、重金属污染等风险。 | 大米加工工艺可能涉及去石、砻谷、谷糙分离、色选、抛光等多个环节,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ISPM 32),上述加工方式仍然可能受疫情疫病侵染,同时,大米加工过程基本不会消减其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含量,加工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在存储过程中根据商品包装形式不同。散装或编织袋包装的产品受温湿度、存储条件等影响,该环节控制不当可能造成产品被有害生物侵染或发生霉变,运输储存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海关曾多次在输华大米中截获有害生物,其中也包括巴西豆象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查获8批大米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污染物超标、品质不合格等。 |
大米作为我国日常主食,几乎覆盖所有消费者,粮食安全问题受到高度关注。 | 进口大米主要熟制后食用;部分进口大米或碎米主要用于进一步加工饲料或酿造等。 | |
7 |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 | (1)谷物制粉主要以禾本科子实为主,如小麦、大米、玉米、黑麦、荞麦、燕麦等,涉及产品类别主要包括大米粉、小麦粉等。麦芽主要以大麦、小麦、黑麦、燕麦等的成熟果实为原料。(2)小麦等子实是携带远程传播TCK(小麦矮腥黑穗病)、TIM(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主要载体,该类有害生物属于危害大且极难防治的国际重要检疫性病害,属于我国一类检疫性有有害生物,被国际上多个国家列为检疫性病害。 | 谷物制粉工业产品是小麦、大米、玉米、黑麦等经过碾压、碾磨、滚压或制片等工艺制成;麦芽是大麦、小麦、黑麦等经过发芽、干燥等工艺制成。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ISPM 32),该方式加工后仍然可能受疫情疫病侵染,尤其对于以小麦、黑麦等为原料的产品,如缺少高温灭活的过程,有携带TCK(小麦矮腥黑穗病)、TIM(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等有害生物的风险。 | 产品多以大袋散装形式、常温集装箱运输储运,受温湿度、存储条件等影响,该环节控制不当可能造成产品被有害生物侵染或发生霉变,运输储存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查获4批不合格,主要为品质不合格。 | 可能作为食品加工原料,也存在对特定群体致敏的潜在风险。 | 一般需进行烹饪或加工后食用,不易通过食用方式受到有害因子二次侵染,但仍存在异物、变质等原因引发潜在风险可能。 | |
8 | 坚果与籽类 | 坚果与籽类是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类植物的籽粒或以坚果、籽类或其籽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的产品,包括核桃、板栗、杏核、扁桃核、山核桃、开心果、香榧、夏威夷果、松籽等。 | 坚果与籽类产品一般采用物理加工方式,包括切碎、挤压、剥皮和去壳等其本身性状并未发生变化,依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ISPM 32),则仍有可能受到有害生物的侵染,同时,加工过程操作不当也易造成品质不合格以及加工工艺未消除有害生物的风险。在国际上也有部分国家坚果食品发生发生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致病菌污染事件,坚果与籽类加工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在存储过程中根据商品包装形式不同。散装或编织袋包装的产品受温湿度、存储条件等影响,该环节控制不当可能造成产品被有害生物侵染,同时,产品本身油脂含量高,易氧化,产品品质易受影响,运输储存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查获60批坚果与籽类不合格,主要原因为品质不合格。 | 该类产品我国进口依存度较高,且消费人群较广,也存在对特定群体致敏的潜在风险。 | 可直接食用或由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工后食用。 | |
9 | 干果 | 干果以新鲜水果(如桂圆、荔枝、葡萄、柿子)为原料,存在被检疫性有害生物侵害的风险,且原料种植环节可能产生农残超标等安全风险。 | 干果一般经晾晒、干燥等脱水工艺加工,依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基于有害生物风险的商品分类》(ISPM 32),仍有受有害生物侵染的风险。同时,因产品本身外观品质及防腐要求,企业在生产加工中,可能常会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存在超限量或超标使用的风险。综上所述,干果加工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产品多以大袋散装形式、常温集装箱运输储运,受温湿度、存储条件等影响,该环节控制不当可能造成产品被有害生物侵染或发生霉变,运输储存过程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2022年1月-2023年12月,查获39批进口干果不合格,原因主要为添加剂超标(二氧化硫)和品质不合格。 | 干果消费人群较广,也存在对特定群体致敏的潜在风险。 | 可直接食用或由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工后食用。 | |
10 | 乳制品 | 生乳以及某些加工工艺的乳制品可能传播动物疫病且可能传播人畜共患类疾病,存在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 需要遵循WOAH建议并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工工艺对灭活病毒是关键环节。 | 需要进行温度、存储条件等控制,可能存在污染风险。 | 根据2023年至2024年,进口乳制品注册企业输华贸易和不符合情况,50个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中有14个国家存在产品不合格禁止入境情况占28%,2177家有输华贸易的乳制品企业中25家存在产品不合格禁止入境情况占1.1%。 | 针对人群敏感,几乎覆盖所有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及老年人群体。 | 直接食用或做食品原料用于食品加工。 | 美国、欧盟、澳新、韩国、俄罗斯、印尼、马来西亚等绝大多数国家均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有注册或官方推荐的要求。 |
11 | 水产品 | 水产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原料来源复杂,水产品存在检疫风险和安全卫生风险。 | 水产品根据加工方式分为冰鲜、冷冻、干制、腌制水产品,罐制品、鱼糜及鱼糜制品、水产动物内脏制品、水产调味品、水产动物油脂、其他水产品等,加工工艺复杂,不同加工方式均存在一定检疫风险和安全卫生风险,尤其是冰鲜、冷冻方式风险更高。 | 水产品运输形式包括冷冻、冷藏及其他方式,受环境温度、湿度等保存条件影响较大,引入风险可能较大。 | 2022年至2023年我国进口水产品不合格情况:91个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中,53个国家(地区)存在进口水产品不合格情况,占58.2%,其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国家有40个,占44%。有输华贸易的5199家水产品企业中有620家存在不合格情况,占11.9%,其中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312家,占6%。 | 水产品消费人群较广,受地域、年龄等因素限制较少,几乎面对所有消费群众,普通民众食用被污染水产品会带来健康风险。 | 水产品的食用一般需经加热熟制,食用方式不当存在一定风险,尤其是即食生制的冰鲜水产品的风险较高。 | 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中国签订的相关双边议定书中,均已明确需境外官方需推荐符合中方要求的企业在华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