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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发文进一步明确商务部与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药品流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发布时间:2025-05-16    来源:中央编办    浏览量:

  药品流通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印发了《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在商务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定”规定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两部门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并要求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药品流通管理工作。

  附: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

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商务部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的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拟订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涉及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变。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药品流通管理工作。

  中央编办

  201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