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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食品抽检不合格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还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定性?

发布时间:2024-01-09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    浏览量:

问题:鸡精调味料中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不合格

留言日期:2022-11-21

某超市经营的鸡精调味料经食品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谷氨酸钠和呈味核苷酸二钠两个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市监部门办理该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定性,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定性?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2-11-23

答:一、所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违法行为的处理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优于其他法律来处理。二、依据《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发现的食品问题,都应当用《食品安全法》处置。三、根据调查结果,具体违法行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还是其他,应当对照相应条款定性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