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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委托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1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公众留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
留言日期:2021-04-26
**辖区内企业A公司,备案了食品企业标准,A公司委托三个企业进行分步骤生产,一个是对食品原料进行超微细化的B公司,一个是对超微细化后的食品原料进行辐照灭菌的C公司,一个是对超微细化灭菌后的食品原料进行固体饮料(预包装食品)加工包装的D公司。现已查明,B公司及C公司均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A公司备案的企业标准,没有明示采用C公司的辐照灭菌工艺流程,B、C公司均在省外,产品标示D公司的生产SC许可证。产品未标示辐照食品。
**本批次食品,A公司的销售额为120万元,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加工费用为5万元,支付给D公司的加工费用为10万元。D公司支付给C公司的加工费用为5000元。
**请问对A公司的委托生产行为如何处罚,产品是否召回?
感谢感谢!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回复时间:2021-04-29
1、A公司委托无食品生产资质的企业B、C生产加工食品,如果A也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议ABC三家均按照《食品安全法》122条处理。 2、A公司未按照标准组织生产,C公司的辐照流程不符合备案的食品标准,A公司组织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3条做召回处理。 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