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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明确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复检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智库专家陈晋平收集整理    浏览量: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未明确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复检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981号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未明确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抽检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8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次抽检的卤猪耳为无明确保质期的餐饮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所描述情形。鉴于卤猪耳中莱克多巴胺的检验具有一定特殊性,可在确保样品保存状态良好且复检样品与初检样品为同一批次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抽样产品进行复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