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食经函〔2018〕1025号)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保质期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晋食药监食流函〔2018〕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30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2011),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 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