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人及审查机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咨询问题: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人及审查机关问题
留言日期:2020-03-11
     根据3月1号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我们理解是: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可以是批件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三者中任何一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机关必须是生产企业所在地审查。
      我们是保健食品批件持有人(同时也是经营企业),持有人所在地为海南省,而我们产品属于委外加工,生产企业为安徽省内某一公司。
那么现在问题是:
     我们这个产品广告送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被退回,要求我们按照3月1号新实施广告法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广告审查机关审核。我们联系安徽省审查机关,回复我们属地管理原则,要求我们在批件持有人所在地送审。
     1.批件持有人所在地与生产所在地属于不同省份,那么批件持有人是否可以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人?
     2.我司作为批件持有人(所在地海南)是否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
     盼给予明确以上两个问题,非常感谢!

回复部门: 广告监督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0-03-13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可以作为广告申请人申请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您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广告审查申请。 具体广告审查事项请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