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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业农村局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发布时间:2023-06-2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咨询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留言日期:2021-12-26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那么,请问一下,由农业农村局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例如是***经济合作联合社),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回复部门: 登记注册局
回复时间:2021-12-28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