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食盐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1-06-16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领导: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
请问:1、盐企在销售所在地经营,是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2、在贵部的职能范围内,要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还需注意哪些问题?恳请予以指导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6-22
您好,您留言咨询的问题收悉。第一,关于合法合规经营食盐批发的问题。食盐作为食品的一种,无论从事食盐批发或是食盐零售,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第二,关于食盐销售许可问题。2021年4月29日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此,食盐销售应符合上述要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结合具体案例,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