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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15在行动|销售假酒,吴江震泽一批发部被罚近1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本欲解烦忧,假酒毁所有。

古人云,酒乃长生药,

为何今日却成为黑心商家的致富宝?

如今,

造假水平越来越高,

真假难以分辨,

各位喜欢喝酒的朋友们,

假酒真是防不胜防啊!

3.15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注册商标“剑南春”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人员举报,震泽镇某酒业批发部正在销售“剑南春”牌假酒。

  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并联系举报人,依法对该酒业批发部进行突击检查,最终在经营现场查获22瓶注册商标为剑南春R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维权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

  经计算,上述这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98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995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不但影响正品口碑、对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更是对消费者身体健康、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危害。本案中,当事人经营食品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进行明码标价,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是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侵犯商标权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是维护公平竞争、净化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