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其开发运营的网页发布“全国首家突破技术瓶颈实现多渠道智能抓取”“支持全自动抓取任何人微信朋友圈图文到自己店铺”“一键采集各大电商平台商品生成微商城或转发朋友圈销售”等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任何材料对“全国首家”予以佐证,且该软件获取、转发图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时需要双方通过验证,在天猫淘宝等电商平台也需要该平台的注册用户附条件使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案例二 中恩某鼎(广东)大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并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3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8.7万元。
案例六广州市番禺区某宝立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6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9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6.1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十广州某姬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项,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