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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再审案例:产品标注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要求不一致,是否一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发布时间:2024-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民再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皇上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湾食品店(原广州皇上皇集团有限公司荔湾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陈某。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某,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皇上皇公司)、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荔湾食品店(下称荔湾食品店)因与被申请人娄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粤民申76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694-1988皮蛋》(下称GB/T9694-1988《皮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694-2014皮蛋》(下称GB/T9694-2014《皮蛋》)代替,二审法院援引GB/T9694-1988标准认定涉案皮蛋不符合保存标准错误。二、根据全国肉禽蛋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下称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向其出具的《关于皮蛋标准咨询函的回复》意见:(1)“GB/T9694-1988《皮蛋》”和“GB/T9694-2014《皮蛋》”均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2)皮蛋…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是指皮蛋的保质期最少应为三个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等因素标注大于三个月的保质期。因此,涉案产品标签标注大于3个月的保质期并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违规。二审判决对上述有关保质期的理解和认定是错误的。三、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5年10月12月之后,二审判决适用的却是2009年6月1日实施的旧《食品安全法》,而并非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18号民事判决;2、改判皇上皇公司和荔湾食品店无需退还娄某货款900元和无需赔偿娄某9000元。

  娄某辩称:1、涉案产品皇上皇皮蛋,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3日,执行标准GB/T9694-1988《皮蛋》,没有保质期120天的高标准检测报告证明,该保质期为捏造。GB/T9694-2014《皮蛋》为又一标准,又一产品,2015年12月1日实施,与本案无关。皇上皇公司所提供保质期120天的检测报告,执行标准为GB/T9694-2014《皮蛋》,生产日期2016年5月15日,与涉案产品非同一批次产品,更非同一标准。2、关于知假买假以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015年11月19日,娄某以其在荔湾食品店所购买的皇上皇公司生产“皇上皇”皮蛋,虚假伪造产品保质期,违反国家标准GB/T9694-1988《皮蛋》7.4条产品保质期为三个月的规定等为由,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退还娄某货款900元整,支付欺诈赔偿款共11700元,赔偿误工费800元,登报公开道歉,本案诉讼费由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荔湾食品店购买了皇上皇牌皮蛋24盒,支付了货款300元。同年11月5日,娄某又购买了相同产品48盒,又支付了货款600元。娄某购买的皇上皇牌皮蛋的外包装标识显示产品保质期:120天;保存方式:完好包装,常温贮存;产品标准号:GB/T9694。

  另查:我国对皮蛋执行的GB/T9694-1988《皮蛋》国家标准的7.4条,对产品贮存规定:应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场地贮存,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娄某提起本诉主要是认为荔湾食品店所售卖的皮蛋的包装标识上,存在虚假伪造产品保质期,且标示的保质期120天存在夸大、欺诈的事实。GB/T9694-1988《皮蛋》国家标准7.4条对贮存规定,产品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对此应理解为皮蛋的保质期应不低于三个月。荔湾食品店出售的皮蛋的包装标识上显示产品保质期为120天,未低于三个月的最低期限,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此外,娄某未能举证证实所购产品存在保质期少于120天的事实,其主张荔湾食品店存在伪造产品保质期、夸大产品保质期为120天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娄某请求荔湾食品店退还货款、支付赔偿款、误工费及登报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驳回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8元,由娄某负担。

  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上诉,请求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二审庭审时,娄某明确上诉请求为:1、退还货款900元;2、欺诈的三倍赔偿2700元,3、十倍赔偿款9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负担。对于一审主张的误工费,不再要求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支付。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示产品保质期是120天,产品标准号为GB/T9694-1988《皮蛋》,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694-1988皮蛋》7.4规定:“皮蛋应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场地贮存,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由于涉案产品执行上述标准,但其所标示的保质期却为120天,显然与涉案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应当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娄某起诉要求荔湾食品店退还货款,并要求荔湾食品店支付十倍赔偿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娄某亦应将其所购买的涉案产品返还给荔湾食品店,皇上皇公司作为荔湾食品店的总公司,应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及处理不当,予以纠正。至于娄某上诉主张荔湾食品店存在欺诈行为并据此要求该店支付三倍赔偿款的问题,如上分析,二审已认定荔湾食品店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已判令荔湾食品店支付娄某价款十倍的赔偿款,娄某的损失已获得赔偿,其再要求荔湾食品店支付三倍赔偿款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民终751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二、荔湾食品店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娄某贷款900元,娄某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将其所购买的72盒皇上皇皮蛋退回给荔湾食品店,如娄某届时不能退回,则以上述贷款折抵荔湾食品店的应退货款。三、荔湾食品店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娄某9000元。四、驳回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皇上皇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再审期间,皇上皇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给皇上皇公司《关于皮蛋标准咨询函的回复》意见认为:

  1、我国皮蛋标准:《皮蛋》(GB/T9694-1988)、《皮蛋》(GB/T9694-2014)都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2、GB/T9694-1988《皮蛋》标准中7.4条规定“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是指皮蛋的保质期最少应为3个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属性确定皮蛋的保质期(可以标注保质期大于三个月),只要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标准感官、理化、安全的指标即可。

  保质期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标准无关。GB/T9694-2014《皮蛋》

  已经正式实施,实施之日起GB/T9694-1988《皮蛋》自行作废,企业应按照新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

  3、考虑到皮蛋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自身质量属性的不同,GB/T9694-2014《皮蛋》标准中不再对保质期进行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2016年9月27日,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对皇上皇公司提供的皮蛋进行检测,样品状况:正常。

  娄某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1、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的回复函没有检测证明。2、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应是GB/T9694-1988《皮蛋》标准。

  皇上皇公司则认为,本检测报告形成时,GB/T9694-1988《皮蛋》标准已废止。

  本院审查本案期间,书面征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和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省卫计委)的意见。

  2017年1月16日,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以粤食药监局法函(2017)38号《关于涉案产品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给本院,就涉案产品皇上皇牌皮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94-88皮蛋》7.4规定“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是指皮蛋的保质期应不少于3个月。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属性确定皮蛋保质期,但标注的保质期应大于或等于三个月,且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标准感官、理化、安全的指标。因此,涉案产品皇上皇牌皮蛋外包装标识“产品保质期:120天”并未违反上述标准。二、鉴于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公布,建议就该问题咨询省卫计委,并以其答复为准。

  2017年2月23日,省卫计委给本院回复意见如下:一、来函中广州皇上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的GB/T9694-1988《皮蛋》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由技术委员会(SAC/TC399)归口。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唯一强制性标准,皮蛋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的要求,该标准没有对皮蛋保质期作出具体的规定。

  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同意上述回复意见,并认为涉案产品的标注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娄某认为,上述回复意见只是省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不是国家级管理部门。其坚持认为GB/T9694-1988《皮蛋》标准所规定保质期三个月是强制性标准。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意见,本案再审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涉案产品皮蛋的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120天,是否违反了GB/T9694-1988《皮蛋》标准第7.4条:“应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场地贮存,不得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的规定。

  首先,根据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给皇上皇公司《关于皮蛋标准咨询函的回复》意见和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卫计委给本院回复意见,GB/T9694-1988《皮蛋》是推荐性国家标准。GB/T9694-1988《皮蛋》标准中7.4条规定“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是指皮蛋的保质期最少应为3个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属性确定皮蛋的保质期(可以标注保质期大于三个月),只要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标准感官、理化、安全的指标即可。从上述回复意见可以确定,第一、GB/T9694-1988《皮蛋》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而不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第二、对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应能保质三个月,保存五个月,应理解为皮蛋的保质期最少应为3个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属性确定皮蛋的保质期(可以标注保质期大于三个月),只要产品在保质期内符合标准感官、理化、安全的指标即可。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为国家级的机构,GB/T9694-1988《皮蛋》标准是由该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因此,该技术委员会所作的回复意见具有权威性,可作为认定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120天,是否违反了GB/T9694-1988《皮蛋》标准第7.4条规定的依据。而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卫计委为药品食品和卫生的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且该两部门的回复意见,与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的回复意见一致,故同样可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其次,从涉案产品的购买情况看,娄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荔湾食品店购买了皇上皇牌皮蛋24盒,支付货款300元。同年11月5日,娄某又购买了相同产品48盒,支付货款600元。但在此期间娄某并没有提出产品质量或产品有变味、变质问题。自一审诉讼期间至本院再审期间,娄某没有提出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保质期内发生变味、变质问题。因此,根据上述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以及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认定皇上皇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保质期120天,并不违反GB/T9694-1988《皮蛋》标准保质期的规定。娄某抗辩认为,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的回复函没有检测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及省卫计委是省级部门,不是国家级部门,其回复意见不具有效力性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关于对GB/T9694-1988《皮蛋》标准7.4条规定理解为,皮蛋的保质期应不低于三个月,荔湾食品店出售的皮蛋包装标识上显示产品保质期为120天,未低于三个月的最低期限,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并判决驳回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与全国肉禽技术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及省卫计委的回复意见相一致,本院予以维持。二审判决认定,由于涉案产品执行GB/T9694-1988《皮蛋》标准,而涉案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却为120天,显然与涉案产品标示的执行标准不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依据不足,处理不当,应予撤销。皇上皇公司、荔湾食品店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本院再审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5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共174元,由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永明

  审判员  万季明

  审判员  王 凯

  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筠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