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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区绵绵商贸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7-2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福州长乐区绵绵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20036.9元。

  2025年4月16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1盒“蜜丝婷水感哑光清盈防护面部防晒霜”的化妆品,该化妆品外包装加贴的中文标签没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注册人名称和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向上门推销的供货商(无法提供供货商的具体信息)以23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蜜丝婷水感哑光清盈防护面部防晒霜”放置于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并通过美团平台以36.9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加帖的中文标签仅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方法、成分、公司名称及地址,未标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同时,当事人未查验上述化妆品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至案发,上述化妆品共销售1盒,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73.8元,违法所得36.9。

  综上,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未查验化妆品供货商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一)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违法经营额73.8元,违法所得36.9元。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蜜丝婷水感哑光清盈防护面部防晒霜1盒;2、没收违法所得36.9元;3、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综上,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扣押的蜜丝婷水感哑光清盈防护面部防晒霜1盒;3、没收违法所得36.9元;4、罚款20000元。两项合计20036.9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