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远东商务宾馆 因涉嫌存在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福清市远东商务宾馆因涉嫌存在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福建省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0000元。
2025年3月27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12个客房洗漱间内,墙壁均挂有标识“洗发露、沐浴露”容器各1瓶,容器内装有洗发露液体及沐浴露液体,容器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任何商品信息。同时,在其仓库发现该宾馆分装使用的净含量20L“宝渍清爽润肤沐浴露”及重量20kg“蓝韵美洗发水”各1桶, 均已开封使用,剩余三分之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0月22日及2025年2月1日通过淘宝平台,从广州市海珠区鑫浩酒店用品商行购进重量20kg“蓝韵美洗发水”及20L“宝渍清爽润肤沐浴露”计各1桶,上述产品购进价格均为60元/桶,该宾馆通过配套按压器,在未触及内容物的情况下,将大桶装洗发露、沐浴露分装到容器后,放置在客房洗漱间供消费者使用,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容器除了外壳标识“洗发露、沐浴露”字眼外,其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任何商品信息,至案发之日止,上述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计120元,当事人未单独收取消费者使用化妆品费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任何商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净含量20L“宝渍清爽润肤沐浴露”及重量20kg“蓝韵美洗发水”各1桶、标识“洗发露、沐浴露”容器各12个;2、处以罚款1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