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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1    来源:鹰潭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近年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鹰潭市某幼儿园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案

  2023年12月21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幼儿园涉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方大牌甜蜜素一袋(1千克/袋,已开封);3、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鹰潭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幼儿园食堂面点间内发现方大牌甜蜜素共计1袋(1千克/袋,已开封)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登记本1本。该记录本显示当事人在馒头制作中添加了甜蜜素,执法人员对上述甜蜜素和使用记录登记本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是学校食堂,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使用甜蜜素用于馒头制作并在使用记录登记本中予以记载,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甜蜜素供应商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食品添加剂合格证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甜蜜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但其使用范围和剂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甜蜜素不得在馒头、花卷、包子等发酵面制品中使用。当事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应对食品添加剂的采购、使用、贮存等知识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通过此次案件查办,我局强化了当事人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并督促了当事人进行整改,有效保障了学校师生的食品用餐安全。

  案例二:鹰潭市某小吃店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3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某小吃店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鹰潭市月湖区某小吃店因2022年4月27日批次碗、碟子检验不合格,于2022年6月20日被我局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122号)。此次不合格批次(2023年7月20日)的餐具(白碗、盘子)共42个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属再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违法行为。

  当事人再次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餐饮具是到店顾客必然使用的食品器具,在餐饮环节中虽比较细微但却不容忽视,如未按规定洗净消毒(细菌超标、洗洁精残留超标等),也会对顾客身体产生危害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我局通过定期抽检、执法办案等方式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提高认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洗净消毒,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放心的餐饮具。

  案例三:鹰潭市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4年1月4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双层RV的行为,作出: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15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175元,上缴国库。

  2023年7月19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科执法人员和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上海熊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熊猫牌型号为60227IEC02(RV)450/750 2.5的双层RV进行执法抽样检测,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测该电线电缆不符合标准GB/T5023.3-2008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进行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电线电缆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性产业。电线电缆同时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其质量关乎人民群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在后续监管中,我局将继续严厉打击电线电缆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四:鹰潭市某早餐店收取不合理打包费案

  2023年10 月27 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某早餐店在外卖平台中销售的食品收取不合理打包费的行为,作出罚没合计1103.58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每单主食都收取打包费1.88元/份,且在销售上述食品收取打包费时未提供相应的打包物料。截止检查时止,当事人收取不合理打包费103.58元,其违法所得为103.58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收取不合理打包费。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中销售上述食品,在未使用打包盒包装收取包装费,属于不合理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经营已经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各种网络经营违法行为也会随之涌现(如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违规收费,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价格欺诈等),我局将持续加大对网络经营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网络经营违法行为,营造和维护公平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案例五:鹰潭市某生鲜超市“反向抹零”案

  2023年10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生鲜超市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600元。

  接群众投诉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0日对鹰潭市月湖区某超市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采取分位金额“四舍五入”的收款方式收取顾客费用,存在多收部分顾客分位金额的情况。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仍有不法商家利用收款“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通过执法检查、行政指导等方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消费者营造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