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一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9    来源: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2024年以来,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铁拳”行动为引领,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七星关区某厨房用品批发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4年1月10日,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七星关区某厨房用品批发部经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一般要求、报警动作值、方位、报警重复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3月,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大方县某养生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0月23日,大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方县某养生馆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生馆墙上贴有多张宣传广告,广告上有“瑶浴、中药养生·能去百病”及“瑶浴十大作用:··· ···三、防病治病、风湿、感冒、腰腿疼痛、妇科问题等病患。··· ···九、能有效刺激细胞组织再生、延缓衰老··· ···”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泡澡和按摩服务及其产品有“能去百病、防病治病、延缓衰老”等功效。

  经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大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黔西市某白酒加工小作坊未按规定将生产的食品送检案

  2023年12月20日,黔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白酒加工小作坊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白酒的年度检测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2023年度检测报告。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年将生产的白酒送检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1月,黔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贵州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11月16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显示贵州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无记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所出具报告的试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无记录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1月,金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织金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9日,织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织金县某餐馆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

  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织金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

  六、纳雍县百兴镇某猪肉摊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猪肉案

  2023年10月31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纳雍县百兴镇某猪肉摊经营的猪肉中“甲氧咔啶、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2月,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七、赫章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11月28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售卖的一款化妆品,宣称适用于所有肤质,请求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赫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发现该公司在抖音平台上经营的化妆品在“适合肤质”栏使用“所有肤质”对外宣传,在“适用发质”栏使用“所有发质”对外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的功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证明。

  经查,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2月,赫章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