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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违法!

发布时间:2025-01-17    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浏览量:

  “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给过年热衷“买买买”的消费者一次“后悔权”,但不少商家却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起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件详情

  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某品牌线上商城购买了2盒扫地机器人专用抹布,收货后打开包装查看商品品相但并未使用。同日,陈女士发现另一同款抹布单价更为便宜,于是向商城申请退货。商城客服以“在销售页面详情已标注该款抹布拆封后不支持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但陈女士发现,该品牌在某第三方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标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要求则更为宽松,为“安装或使用后不支持退货”,陈女士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无独有偶。消费者孙女士通过某第三方平台直播间下单了一件玛瑙饰品,实物到手后发现不合心意,于是申请退货。客服声称该饰品发货单据上注明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但孙女士表示在购买时,直播间内没有标示不得退货,发货前客服同样没有专门提示。

  经市场监管部门介入,上述商家认识到存在问题,均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并改进相关商品退换货政策。

  小市普法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温馨提示

  ·明确退货政策:网购下单前,仔细阅读销售者的退货政策。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销售者应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果没有这一确认步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请求。

  ·了解商品详情:购买商品时,务必详细了解商品的材质、规格、保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购买的商品符合您的预期和需求。

  · 理性选购商品:切勿因为促销或折扣而冲动消费,所购商品应符合自身需求。以上述案件为例,选购清洁用品时,考虑其功能性和耐用性,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选购珠宝首饰时,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商家,检查首饰做工是否有瑕疵、镶嵌是否牢固、是否与宣传一致等。

  · 保留购物凭证:无论线上或线下购物,请妥善保存购物小票、电子订单等凭证,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作为依据。

  · 及时沟通解决:如果在购物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及时与销售者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