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三)
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推行服务型执法新模式,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新模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监制的“冰麻薯”“香肠面包”存在使用店内码冒充商品条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连锁店内销售的所有鲜食类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仅印制店内码,未标注商品条码,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及时改正,第一时间下架店内无商品条码的商品,且未印制商品条码与食品安全无直接联系,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无锡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2025年2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对于连锁便利店等小微企业而言,一次行政处罚就可能对其声誉和经营造成较大冲击。综合考虑企业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等因素,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既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又避免陷入经营困境。
这种“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柔性执法方式,给予企业改正错误的机会,使其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正常经营中,体现了行政部门对经营主体的包容与支持,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不予处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通过约谈、指导等主动服务,引导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从源头预防问题复发,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自觉、社会监督”的协同治理体系。通过平衡执法力度与发展需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同类轻微违法案件的处理提供示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