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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自制糕点中合成色素使用的合规性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5-07-16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作者: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赵荣

  摘要: 本报告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2月8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对幼儿园食堂在自制糕点、面点等食品中添加合成色素的合规性进行分情况研判,并提供明确的法律与标准依据。

  1. 食品分类界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幼儿园食堂自制的糕点、面点、发糕、蛋糕等,在GB 2760-2024食品分类体系中归属于大类07.0焙烤食品,具体子类为07.02糕点。根据相关解读,餐饮环节的现场制作食品同样适用此分类规定。

  2. 合规性分情况研判

  2.1 情形一:食堂供餐对象包含三岁以下幼儿

  判定:绝对禁止,明确违法。

  法律与标准依据:

  1.特殊食品归类: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21),12至36月龄的儿童被定义为“幼儿” [1]。当食品的供餐对象包含此年龄段人群时,其监管分类从普通食品07.02 糕点转变为 13.0 特殊膳食用食品 下的 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

  2.“正面清单”管理原则: 查阅《GB 2760-2024》附录A中适用于食品类别13.02的允许使用添加剂列表,其中未收录任何合成色素。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正面清单”的管理原则,未在标准中明确允许使用的物质即为禁止使用。此行为构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2.2 情形二:食堂供餐对象全部为三岁及以上幼儿

  判定:原则禁止,明确违规。

  法律与标准依据: 此情形下,合规性判断需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

  1.一般标准层面: 食品归类为07.02 糕点。根据《GB 2760-2024》,该类别允许在规定限量内使用部分合成色素。

  2.特定场景法规层面: 由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是专门约束幼儿园食堂的强制性法规,其效力在学校食堂场景下优先适用。其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裱花蛋糕”。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禁止为改善外观而引入非必要风险的食品。在蛋糕本体中添加合成色素与制作裱花蛋糕,在“为美观而添加非必需化学物质”的本质上一致,均违背了该法规的风险预防精神。因此,该行为应被视为落入第三十六条的禁止范围,构成违规。

  3.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佐证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幼儿园食堂制售裱花蛋糕。”2025年发生在甘肃天水的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其性质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含铅彩绘颜料),涉案人员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为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极端但深刻的警示案例。

  4. 结论

  综合判定,无论就餐幼儿年龄如何,在幼儿园食堂自制的任何糕点、面点中添加合成色素,均属违法或违规行为。

  ●对于有三岁以下幼儿的食堂,该行为违反《GB 2760-2024》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仅有三岁以上幼儿的食堂,该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的专项禁令。

  建议所有幼儿园及相关从业者严格遵守“非必需,不添加”的原则,从源头杜绝此类风险,确保在园幼儿的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