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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起涉及交付、使用未经检验 的电梯案件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2-0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通讯员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薛文杰  金涛 )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电梯已经成为公共场所、小区高层配套建设、工业生产环节当中不可或缺的设施设备,普遍存在于生产生活当中。然而,电梯一旦安装、使用、维护不当,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本文通过对一起涉及交付、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件的分析,对电梯安装、使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A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厂房内有一部电梯处于通电状态,工作人员使用该电梯搬运装修材料。经查,A公司取得了装修施工许可证,于2023年9月30日开始对厂房进行装修。同时,A公司与B公司签订涉案电梯的买卖和安装合同,B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提交了安装涉案电梯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2024年1月10日,B公司已完成涉案电梯整体安装,尚未通过特检院安装监督检验验收,A公司要求B公司开启该电梯,用于搬运装修材料至厂房四楼。现场A 公司、B公司均无法提供涉案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梯采取了查封强制措施。2024年1月27日,涉案电梯经特检院检验合格。

  二、焦点分析

  1、该案当事人如何认定,是实际使用单位A公司还是安装单位B公司?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2.1.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含义特别规定: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涉案电梯的买卖和安装合同,该电梯产权归属A公司。根据A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许可证,显示用户名称为A公司。由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安装,A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B公司为施工单位。同时,本案起因是A公司在电梯整体安装结束后,要求安装单位B公司开启电梯,为A公司搬运装修材料提供便利,二者虽共同造成了安全风险隐患,但实际获得便利的只有A公司。因此,本案中应认定A公司为该涉案电梯的使用单位,对其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本案中,安装单位B公司是否构成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该地《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对电梯安装单位交付行为进行了规定,B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开启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供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电梯搬运货物、乘坐人员,但钥匙依旧由当事人工作人员保管,并未将钥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也未移交电梯相关资料,同时该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截至检查人员发现仅持续半天,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不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规定,不属于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

  3、B公司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负有其他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虽不构成交付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不能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条款进行定性处罚,但根据案件办理过程中B公司提供的《电梯安装修理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梯管理制度》等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其明确规定了电梯安装现场禁止非安装人员使用电梯。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未在现场也未指定其他工作人员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仅未能制止A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甚至还为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结果

  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B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启示

  关于案件当事人的确定。电梯在安装、使用和维保过程中涉及多个单位,包括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维保单位等。在安装、使用和维保等不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涉及到的责任主体并不完全相同,需要办案人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平台数据、设备台账、检验报告、企业陈述、现场实际情况五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断及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案件查处后闭环整改。特种设备案件办理完结后,不能因为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所设定的法定义务,而忽略了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对安全问题的轻视和安全责任的缺失,一方面要加强对当事人后续经营活动的督导检查,不仅要确保当事人对本次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更要持续关注其潜在隐患,帮助企业排除风险;另一方面要指导企业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学习,做好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管理,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条款,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案中,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及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等诸多因素后,秉持“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处罚额度,做到市场监管执法合法与合理的统一,营造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