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听证全流程 筑牢法治硬防线
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志刚
听证程序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法定核心环节,是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规范执法裁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载体。作为执法人员和法制人员,必须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局令第42号)刚性要求,以听证全流程闭环管理嵌入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以程序正义守护实体公正,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事前筹备:严审细备,夯实程序法定根基
听证启动与筹备是程序合法的第一道关口,政策法规科须对标法条、全程把关,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精准界定听证适用范围,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等法定情形,依法足额告知听证权利,杜绝应听未听。
充分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办案机关应当在听证前把全部证据收集完毕,不预留、不后补。
必须依法全面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应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听证办法》第六条,政策法规科依规审核申请时效、主体资格,规范受理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听证七日前书面送达通知,明确时间、地点与回避事项;坚持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主持人,落实利害关系回避制度,为听证合法高效开展扫清障碍。
二、事中实施:严守规程,坚守公正核心要义
听证现场是程序正义的集中呈现,必须逐条对标法条、环环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四项、市场监管总局《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会场先行核对身份、宣布纪律,告知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公开听证与回避申请权。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听证办法》第二十五条法定流程,办案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当事人及代理人逐项申辩、质证、辩论,证据逐一当庭质辩,政策法规科全程监督程序合规性,充分保障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八项,听证笔录实时固定全过程,由参会人员逐页核对签字确认,形成具有法定效力的核心案卷材料,坚决杜绝“走过场”“形式化”。
切记,简单说:没质证=无效证据;没签字=笔录有瑕疵。
三、事后闭环:严管活用,释放法治治理效能
听证的核心价值在于结果运用与长效规范,必须形成完整法治闭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核心依据,这是听证程序的法定效力底线,也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案卷排他原则。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坚决落实“听审一致”,将听证意见作为裁量核心遵循,杜绝“听而不用、审而不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这一条款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案卷排他原则,原则上不得再调查、不得再补证、不得加重处罚,但有三种情况除外:
情形一:当事人主动提交新证据(最常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情形二:听证中已同意延期提交的证据
适用前提:当事人在听证现场申请延期举证,听证主持人已当场同意,并明确提交期限。
情形三:新证据可能改变案件定性或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作出处罚前必须重新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听证权利。
市场监管事关民生与市场秩序,听证程序既是权力的紧箍咒,也是权利的护身符。政策法规科将持续以两部法律法规为遵循,推进听证全流程标准化、法治化,以程序公正保障执法公正,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为法治市监建设与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