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依据《江苏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销售劣药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非法经营案等案件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第三条 局稽查科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负责,核实情况后向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提出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理由记录在案。
第四条 执法人员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收缴收据,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材料。
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六条 局稽查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向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或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的建议。
第七条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无异议的,局稽查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遇有重大涉药违法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九条 局稽查科应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情况通报机制,按季度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上一季度查处、移送案件的情况和数据。
第十条 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将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件:《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附件:
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1、生产、销售假药案移送标准:
违法行为人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
2、生产、销售劣药案移送标准: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特别严重危害的,以生产、销售劣药罪移送。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移送标准: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特别严重危害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移送。
4、非法经营案移送标准:
违法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证照而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法人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一)利用生产、经营药品的合法形式从事制售毒品犯罪、从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立即移送的涉嫌药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