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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水媛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因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0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波海曙水媛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因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000元。

  经查,2025年 3月份(具体日期不明),当事人经营“水女人水媛医疗美容(海曙南塘店)”美团店铺上架一款标题为“嗨体熊猫 1mL★黑眼圈/熊猫眼/熬夜党必备★正品可验”的医美服务产品,页面有“套餐详情玻尿酸淡化黑眼圈 1份,品牌嗨体、型号嗨体熊猫、剂量 1mL、数量 1支,服务流程......”字样;该服务项目使用医疗器械品牌为嗨体熊猫,其产品名称为“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为:“该产品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当事人美团网店内的医美服务项目中的功效宣称与其项目展示使用的医疗器械备案的适用范围不一致;当事人未能提供嗨体熊猫与淡化黑眼圈、淡化熊猫眼功能相关的科学依据。当事人已取得浙医广〔2024〕第330203-0091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成品样件,但其成品样件未包含页面广告内容。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下架上述医美服务项目,截止案发上述医美项目成交为 0。当事人未能提供单独广告的费用明细,涉案医美服务项目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美团网店内的医美服务项目中的功效宣称易引人误解,构成商业广告,当事人为广告主。一是当事人美团网店内的医美服务项目中的功效宣称与其项目展示使用的医疗器械备案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嗨体熊猫与淡化黑眼圈、淡化熊猫眼功能相关的科学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与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属于未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在网店中发布互联网广告,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广告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综合案情,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