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涌泉压榨豆油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涌泉压榨豆油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10840.00元。
2024年11月5日,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吉桂坊大豆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2年2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生产灌装压榨豆油和灌装浸出豆油用同一条生产线,由于工人操作疏忽没有关严浸出豆油的阀门,生产过程中被抽检批次的压榨豆油混入浸出豆油,导致被抽检批次的压榨豆油溶剂残留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吉桂坊大豆油,共计生产40桶,截至案发该批次吉桂坊大豆油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42.00元/桶,货值金额1680.00元,当事人于2025年2月7日召回20桶吉桂坊大豆油,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违法所得840.00元。当事人提供了原料的购销合同、供应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提供了吉桂坊大豆油的出厂检验报告,报告中未检测溶剂残留量项目。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吉桂坊牌大豆油20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084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