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刺参堂海产品销售店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海参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旅顺口区刺参堂海产品销售店因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海参的违法行为,被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4000元。
2025年4月28日,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先生是鞍山居民,反映叔叔在4月19日到旅顺口区春风十里小区旁边的旅顺印记馆游玩,在店中购买2000元沙金和20000元海参,4月26日通过导游又购买10800元的海参,收到后先生发现海参和沙金都是假的,故来电投诉。”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26日向投诉举报人委托的导游出售了8斤干海参,销售价格为1350元/斤,金额共计10800元,并由当事人在店内亲自包装并邮寄。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提供了当事人销售及打包邮寄过程的录像,投诉举报人收到货后只开封了一箱。2025年4月30日投诉举报人通过代理人将三箱干海参送至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外观核实,一箱已开封,剩余两箱未开封,因此我局将投诉举报人第二次购买的两箱未开封的干海参认定为抽样检测的样品,并于当日将样品邮寄至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5年5月12日辽宁惠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两次抽样的检测报告:1、2025年4月30日送检的样品检测报告结果为不合格。2、2025年5月4日送检的样品检测报告显示为合格。截止查获时,检测不合格的干海参进货价格是400元/斤,8斤购进金额为3200元,销售价格为1350元/斤,销售金额为10800元,即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2025年5月19日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并将两次销售的费用退还给投诉举报人,并对第二次销售的不合格干海参赔偿,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海参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干海参3.6千克;3.罚款54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