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白酒行业集中整治工作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为维护贵州酱香型白酒原产地、主产区声誉,加强白酒行业全领域全环节监管,推动我省白酒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持续牵头开展白酒知识产权守护行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白酒行业集中整治,办理了一批案件。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典型案例一:仁怀市帝坛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6月22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抖音店铺“年份臻品酒仓”销售的贵州大曲年份老酒疑似使用食用酒精勾串,生产厂家为仁怀市帝坛酒业有限公司。仁怀市市场监管局迅速对该公司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谷醇岁月酒(蓝色)”“遇君醉酒(秋)”“遇君醉酒(冬)”“锄帝酒”“慕容堂(系列)酒之气壮山河”等五款酒不具酱香酒风格、不具固态法白酒风格。经立案调查,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谷醇岁月酒(蓝色)”“谷醇岁月酒(红色)”有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君轩酒(礼)”“鳯酩酱酒”“国丞1935酒”三款酒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相关白酒2703件(1x6x500ml),处罚没款151.37万余元。
典型案例二: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发布虚假广告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6月22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在该公司库房发现未标注生产日期“赖世忠酒”98件,且该产品酒盒上标注有中国远征军“随军专用酒”,1949年“开国第一宴庆典酒”等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执法抽检,该公司生产的“赖世忠酒”等18款白酒不具酱香酒风格、不具固态法白酒风格。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赖世忠酒”799件(1x6x500ml)零2瓶,处罚款142.12万余元。
典型案例三:贵州酱王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6月22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酱王酒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生产的“酱王酒.陈香”等7款成品酒进行执法抽检。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誉庄烧坊(誉庄之恋.酱香窖藏15)”“酱王酒.陈香”“酱王酒.珍藏版”“酱王1935酒”等四款白酒不具酱香酒风格、不具固态法白酒风格。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相关白酒1400件(1x6x500ml),处罚没款88.95万元。
典型案例四:仁怀市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6月22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亚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销售“万家客酒糟埋藏酒”。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当即开展核查,现场检查发现9件(1x6瓶)“万家客酒糟埋藏酒”,该产品瓶身标注“封藏于二零壹伍年捌月”,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查,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王冰个人购买包材及基酒在经营场所内自行生产包装了20件“万家客酒糟埋藏酒”,6件自用,5件销售给仁怀市万家客酒类经营部,销售金额共600元。经执法抽检,该产品不具酱香酒风格、不具固态法白酒风格,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白酒,处罚没款7.06万元。
典型案例五:贵阳市花溪兰花山酒厂虚假宣传案
2024年9月4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库存放有“天地金樽华步周巴拿马纪念酒”2917瓶、瓶贴300张、包装盒7010个、手提袋3500个、纸箱800个,上述酒瓶及包装物上均印刷有“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纪念”“109周年巴拿马金奖献礼”等图文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决定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天地金樽国酱1915”1620瓶,“金樽华步周巴拿马纪念酒”3517瓶,除被查封产品外,对外销售600瓶,货值金额616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典型案例六: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
2024年10月10日,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仁怀市天马云仓速运有限公司堆放有46件(1x6瓶)“祥康酒”,在该酒的酒盒、酒瓶等包装物上标注有“国宴”二字,生产厂家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库房堆放有94件“祥康酒(天时)”,包装物上同样标注有“国宴”,当事人在包装生产的“祥康酒”用“国宴”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祥康酒(国宴天时)”594件,“祥康酒(国宴地利)”1012件,“祥康酒(国宴人和)”1029件,全部销售给贵州仁怀祥康宴酒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5.6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