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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通过“阳光充装”平台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为切实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领域安全监管,强化“阳光充装”平台震慑作用,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通过“阳光充装”平台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以案为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一、宿迁市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3年5月23日,泗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对液化石油气“阳光充装”平台专项巡查,发现泗阳县某液化气站充装台上“阳光充装”平台的3只摄像头全部被人为遮挡。经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充装台对非自有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充装活动。泗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2万元罚款,并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严禁关闭、遮挡视频监控,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二、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利用“阳光充装”系统查处某燃气公司充装“无码”气瓶案

  2023年7月,盐城市委办公室会同燃气、消防安全专家以“四不两直”方式对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检查形成《关于全市燃气安全使用情况的督查报告》下发各县市区,报告内容显示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标识的气瓶进行充装。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调取了当事人充装台2023年7月22日的视频监控。经确认,2023年7月22日10时40分53秒至10时44分45秒当事人充装台“阳光充装”平台监控视频显示,有2名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先后在充装台对无二维码的2只气瓶进行充装作业。充装过程中,未使用扫码仪对气瓶二维码实施扫码,而是通过手动随意输入二维码编号方式完成气瓶充装。

  当事人充装无二维码信息标识气瓶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并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规定。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或者不使用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盐城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4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通过“阳光充装”平台不定期对当事人扫码充装行为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违规充装的行为。

  三、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8月2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气瓶“阳光充装”平台发现辖区某充装站8月16日12:54左右,充装了2瓶瓶身标志为“阜液(FY)燃气”的液化石油气瓶。当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确认气瓶“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的真实性,承认该站在8月16日充装了2瓶“阜液(FY)燃气”气瓶,该2瓶“阜液(FY)燃气”气瓶未由当事人办理使用登记,且当事人在充装上述2瓶“阜液(FY)燃气”气瓶时也未做充装前后检查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的气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供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7月23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年7月18日至7月20日,当事人存在44条无档充装气瓶数据。经查,当事人充装44只气瓶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将气瓶信息及时录入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而是先记录在纸质记录簿,过后对充装完成的气瓶进行信息补录。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其立即改正,消除安全隐患。2023年8月2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盐城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阳光充装”平台对当事人实施非现场监察,发现2023年8月1至8月2日,当事人存在4条无档充装气瓶数据,当事人充装4只气瓶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对气瓶实施充装前检查且为上述气瓶建立电子档案。

  当事人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的要求为其充装的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并建立电子档案,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整改,当事人充装气瓶的电子档案和充装前后记录均齐全。

  五、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3月9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对辖区内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气瓶安全管理信息追溯平台,对当事人充装记录随机查询,当事人在2023年3月7日下午15时00分至15时11分时间段内共显示充装记录为4条,执法人员随即通过“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监控回放功能,查看了上述时段该气站的充装台视频,发现上述时段当事人充装台上共有10只气瓶,完成充装5只气瓶,2只气瓶正在充装,3只待充。经现场比对及后续调查,确定上述充装完成的5只气瓶中有3只气瓶在系统中无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另外2只气瓶无充装前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2日,滨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的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当事人能够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六、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气瓶案

  2022年12月7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阳光充装”平台显示扬州某公司充装操作人员扫“口袋码”实施充装的违法线索,到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2月1日15时28分和15时35分,气瓶充装工作人员在扫码未成功的情况下,从口袋里取出二维码扫码后,对两个钢瓶分别进行了充装。当事人的“气体管理系统”中记录信息是充装操作人员扫描的“口袋码”所代表的信息,与实际充装的两个钢瓶的实际信息不符,因此,当事人的“气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上述信息为虚假信息。当事人未建立其他检查或记录信息台账制度,作为应对系统故障时的补充检查、记录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跟踪整改,该企业将已有的“口袋码”全部清除注销,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严格按规范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利用“阳光充装”平台打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全力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