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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院使用试剂过期医疗器械案

发布时间:2024-07-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8日公布了一批药品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湄潭县某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的内容如下:

       2024年5月21日,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湄潭县某某卫生院开展医疗器械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院化验室使用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左边试剂盘中有2款试剂过期,瓶内均剩余少许试剂。经查该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试剂过期后仍在使用该试剂开展检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属于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使用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有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及时清理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