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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康国大药房 因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售卖回流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市康国大药房因涉嫌存在违反规定售卖回流药的违法行为,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51968.12元。

  2024年7月2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违反规定售卖回流药,危害大。

  经查,举报人购买的涉事药品“晴安欣马来酸阿伐曲泊帕”为当事人在2024年7月初从个人手中购进的,此人来到店内称有上述药品可以低于进货价销售并且保证药品符合安全标准,于是当事人于此人手中以17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盒上述药品,购进金额1750.00元,合计购进金额1750.003元。此人未留联系方式,也未约定销售价格,现已无法取得联系,除检验报告单外,当事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企业资质和厂家资质等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对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的事实予以承认。截至案发,涉案药品已全部销售,案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1968.12元,违法所得1968.12元。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68.12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