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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丰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因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江阴市丰圆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20000元。

  2025年4月9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阴凉区货架上发现7瓶OTC药品“健舟金银花露”在售,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有效期至:2025年01月”等内容。另在药品阴凉区货架上发现5瓶OTC药品“江小药金银花露”在售,产品外包装喷印有“230477 2023/04/29 2025/03”等内容。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从江苏澳洋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48瓶乙类非处方药“健舟金银花露”在店内销售。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依然将其存放于阴凉区货架上,现场检查时库存7瓶,标价7元/瓶。当事人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健舟金银花露”(产品批号:230263)现场库存与进销记录不相符,当事人未售出过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49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从江药集团常州有限公司购进11瓶乙类非处方药“江小药金银花露”在店内销售,产品外包装喷印有“230477 2023/04/29 2025/03”等内容。上述批次的乙类非处方药“江小药金银花露”在有效期内以10元/瓶的价格售出了11瓶,其中5瓶因临近有效期退还给当事人,当事人将退还的5瓶药品继续放置在阴凉区货架上,现场检查库存5瓶,标价10元/瓶。当事人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江小药金银花露”(产品批号:230477)现场库存与进销记录不相符,当事人未售出过超过有效期的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50元。本案货值金额99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乙类非处方药“健舟金银花露”7瓶、“江小药金银花露”5瓶;2、罚款2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