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守康药房因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滦南县守康药房因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5000元。
2025年4月3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其仍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经查,2025年3月26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当日销售2盒,每盒售价5元,货值10元,该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4月2日前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了当日销售的处方药,发现该大药房销售的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当日销售2盒,每盒售价9元;处方药:厄贝沙坦胶囊,当日销售1盒,每盒售价9元,货值共27元。经查,该大药房在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执业药师不在岗,也未在大药房内挂牌告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情况下销售处方药。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