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鑫久恒电动自行车行 因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鑫久恒电动自行车行因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被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7596元。
2024年12月20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测报告,受检单位为当事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此次被抽检的立马(TDT2261Z、TDT2240Z)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是从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立马TDT2261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了2辆,销售了1辆,购进价格1399元/辆,售价每辆1499元。立马TDT2240Z型号电动自行车购进了2辆,销售了1辆,购进价格2099元/辆,售价每辆2199元。执法人员已对派乐立马(TDT2261Z、TDT2240Z)两个型号备样电动自行车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违法货值金额为7396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并处罚如下:1、没收立马(TDT2261Z、TDT2240Z)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共计2辆;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3、罚款人民币7396元;4、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7596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