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判例 | 酒店使用组装电脑被举报,罚5千元!

发布时间:2025-06-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浏览量:

河南省郑州市某某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豫0102行审1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某某华山路188号。

  负责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向华,河南创力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原市监罚决字〔202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听证及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5年5月26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河南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及发表意见。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作出中原市监罚决字〔202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2023年12月27日接到举报,称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为组装兼容机且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在调查中发现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电脑为组装兼容机,从二手市场购买,由当事人自己组装完成,电脑主机未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先后从二手市场购买电脑(主机和显示屏)33台,购进用于更新组装兼容机的配件主要有CPU、主办、内存条、显卡,电脑价格大约为3000元/台,其中,电脑主机折算下来大约为2000元/台,由当事人自己组装完成,放置于房间内向客人免费提供使用。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购买二手电脑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购买清单截图打印件、执法人员调取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国家认监委《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23〕196号)等证据佐证,2024年7月31日,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原市监罚告字〔2024〕99号),并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最终认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轻微,其行为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作出的中原市监罚决字〔202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中原市监罚决字〔2024〕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河南某某有限公司的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X

审判员 贺晓X

审判员 李慧X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