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迎春食品 因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迎春食品”或“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平市监处罚〔2025〕94号),针对其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没款49419.9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7月29日。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11日,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陶乐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夏迎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右手边靠北侧的食品添加剂库房内用于生产的1桶(已开封)的低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1袋(已开封)的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和1袋(未开封)的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平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和低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2.没收违法所得9570.05元;3.处以货值金额39849.85元人民币的10倍罚款的10%,即39849.85元。4.罚没款共计49419.9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