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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销售侵犯“富安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孙某某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案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7月9日公布了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其中案例5的内容如下:

        2023年10月16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函,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线索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自2022年2月起,擅自将“富安娜家居馆”作为其网络店铺的名称使用并进行家纺产品销售,引人误认为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网店销售的“蚕丝被”使用“富安娜”商标未经授权。同时,当事人根据订单大小,以每单7至35元不等的佣金聘请刷手、朋友进行刷单,以此来虚构网店商品销量。对当事人网店销售的“蚕丝被”抽样检测显示填充物100%为聚酯纤维。经查,当事人刷单金额为12.43万元,销售以次充好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蚕丝被货值金额合计144.36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其网店擅自使用“富安娜”名称实施混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刷单形式对其销售的商品销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2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蚕丝被”142条、“富安娜”商标吊牌18个和包装袋18个,罚款合计103.0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回访,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