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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椿野商务行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被查

发布时间:2025-12-31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武宁县椿野电子商务行(以下简称“武宁椿野商务行”或“当事人”)因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5085.8元。

  武市监处罚〔2025〕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11月12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函,称2025年8月2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美团店铺处购买了一盒舒肤佳香皂(125g),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舒肤佳香皂为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真伪查询二维码,显示该二维码为违规页面,通过舒肤佳官方公众号扫码查询发现该产品不是舒肤佳产品。

  经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1.2025年11月17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要求帮助协查“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是否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2025年11月19日,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回函表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查询其商标“舒肤佳”是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注册持有。故武宁县椿野电子商务行销售的舒肤佳“柠檬清香型、芦荟呵护型”两个型号香皂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以假充真产品;2.武宁县椿野电子商务行在2025年6月22日通过手机在1688平台“罗庄区好军贸易商行”店铺下单购进舒肤佳香皂36盒,共四个型号,进购支付价:73.51元,每盒进购价合计2.04元,销售价:6.6元/盒,截止案发前柠檬清香型、芦荟呵护型两个型号的舒肤佳香皂在两个平台共销售6单(13盒),销售总价共计85.8元,另5盒芦荟呵护型香皂被我局依法扣押,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18.8元,产生违法所得85.8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权产品舒肤佳香皂(芦荟呵护型)5盒;2.没收违法所得85.8元;3.处罚款5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