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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广告宣传“攻克癌症”被罚60万元

发布时间:2022-07-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浏览量:41298

     今年第二季度,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近期依法查处的违法广告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合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卓越南城”楼盘,在微信公众号及项目销售宣传单上发布“合力达团队精心考研四大名湖精髓,南湖区(三期)不仅风景迷人,亦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卓越南城项目西北约4KM处为地铁10号线双流机场T2航站楼站,驾车时间约20分钟;项目距离地铁8号线莲花站约700米,步行仅需8分钟左右,业主出行绝对方便快捷”等内容。当事人宣传的南湖(规划建设中的三期)与现实中嘉兴南湖并无实际关联,但其以此为噱头,把规划建设中的三期项目中人工湖命名为南湖,并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有违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卓越南城”楼盘位置信息内容,以时间表示距离,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2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216万元。

  龙泉驿区洛带镇丞立胜诊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疗效超前全世界,晚期癌症完全治好后乃至终身不复发不转移,健康如常人”“晚期恶性肿瘤经治愈后九年以上乃至终身未复发”等宣传用语。上述虚假宣传用语易欺骗、误导病人,影响病人的选择,延误疾病治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6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成都傲梅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为博人眼球、增加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公众号“电手”上发布了一篇标题为《发现一个比啪啪啪更有效的减肥健身办法》的文章推广销售跳绳。当事人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2022年2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卓雅蜀郡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增加患者对诊疗减肥项目的知晓度,在网上发布“针灸减肥减脂减重,一周可减3—8斤”“一周减肥体验!七天见证3—8斤变化”“科学减肥、一生只需一次,减肥涉及三个问题,效果+安全+不反弹,效果对比:减肥前VS减肥后”等宣传内容,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成都康梦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宣传架上有“研养坊 舒氧通润养肺项目套 舒氧通润草本油 地道药材具有特定的产地,特定的制药技术具有确切可靠治疗作用,结合酒疗、药疗、热疗,药力宏大,分子量小,药力渗透强,直达病灶,比传统药油强30倍的效果”等宣传用语,该宣传用语所指的商品是一款名为“研养坊 舒氧通润SPA项目套”的化妆品。当事人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镜禧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增加顾客对其服务项目的关注和知晓度,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7D聚拉缇,全球领先的MMFURFSY技术”“极速修复眼部状态”“镜禧睛龄针效果前后对比”“M22面部嫩肤对比,美国进口仪器,新一代高科技美容项目”等宣传内容。上述宣传内容中对比的形象不是当事人的患者,而是直接引用厂家提供的资料;仪器也不是由美国进口,而是由以色列生产并进口;“全球领先”及“极速修复眼部状态”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2022年6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锦江华侨口腔诊所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大门两侧悬挂“世界顶尖级种植体ITI合作单位”和“四川省干细胞库乳牙干细胞合作单位”两块牌匾,用于广告宣传,但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3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4万元。

  崇州大帝木制品厂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销售生产的浴缸,在网上商城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专利产品”字样,但未标明该产品所使用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3月,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