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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再曝光9起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涉及地产、食品、教育......

发布时间:2022-12-27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浏览量: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和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深入开展文娱领域、校外培训广告、医疗美容整治及严禁借党的二十大等重大活动进行商业营销炒作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医疗服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领域及房地产、金融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等重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我省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1:南平三迪香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围挡、展板、条幅等媒介发布含“买两层用三层”“15分钟通达全城”“划片X X小学”“3-5年培养期后租金实现跳幅递增、财富收割机、保值资产”等字样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6月,南平市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万元。

  案例2:厦门鼎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代理漳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推广等业务,在漳州某楼盘售楼处发布了多项广告,宣传内容:一是使用“超国家级医疗标准”“厦门最具标志性城市楼盘”等“国家级”“最高级”用语;二是使用“温泉对关节炎、高血压、风湿病、偏瘫等也有特殊治疗效果”等用语;三是广告涉及建设中学校项目,未标注在规划中或建设中;四是广告中对所预售商品房配套“温泉入户”进行允诺等,却没有在广告中准确、清楚、明白地表明配套的时间、使用期限和方式,也未表明配套产生费用如何收取和分摊等;五是广告中宣传“温泉”的有关数据未表明出处;六是当事人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依法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以及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一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6月,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9万元。

  案例3:福州市长乐区融信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含有“唯一”“首个”“十分钟直达”“全玻璃幕墙”等广告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2月,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没款20.65万元。

  案例4:南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楼盘售楼部发布内容含“自住投资两相宜坐享其成收益可观,主城学区房,租金可达约2800元,坐享收益可观”“学区房才是硬通货未来可期,名校学区房,具有穿越经济周期的能力,是抗跌的硬通货”“XX中学等知名学府近在咫尺”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3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5.5万元。

  案例5:宁德市天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承接某房地产公司广告推广业务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未对项目周边商业、文化教育设施是否处于规划中或在建中予以注明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5月,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1.69万元,处以罚款3.41万元,罚没合计5.1万元。

  案例6:厦门首置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售楼入口处放置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喷绘、悬挂含有“双地铁口”字样的红色网格布,在售楼处灯箱对外宣传楼盘项目与XX中学一路之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9月,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08万元。

  案例7:南平市延平区翰墨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户外发布内容含“热烈祝贺翰墨美术培训中心高三校考取得优异成绩,清华美院:1人次,中央美院:1人次,中国美院:4人次,天津美院:2人次,北京服装大学:2人次,中央民族大学:1人次,西安美院:1人次,南京艺术学院:2人次,浙江理工大学:3人次”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月,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4万元。

  案例8:福建灵硕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吃蓝莓有什么好处吗?吃蓝莓的好处很多呀,具体来说可以抗癌防癌、提高视力、控制血糖、增强心脏的功能。”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三明市明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9:万大健康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中介绍其酵素粉产品(普通食品)含有“快速解决便秘烦恼,每日顺畅肠排”“乳腺细胞抑制率98.3%”“干细胞抑制率98.9%”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10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