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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服处罚,法院判决:罚得对!

发布时间:2023-03-30    来源: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量:

近日,永昌县某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

立案调查后

对某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某超市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

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一起看看详细经过吧!

  案情回顾

  永昌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零食22袋,货值金额30元,向他人销售3袋,违法所得3元。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经立案调查后,对永昌某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剩余食品19袋;罚款6000元。永昌某超市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永昌某超市的诉讼请求。

  永昌某超市称:

  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仅为30元,销售了3袋,获利仅3元,却被处罚6000元;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后,超市立即改正,销售的食品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管局具有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超市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超市货架陈列经营的2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150天,将严重超过保质期的零食向他人出售,影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具有危险性。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涉及百姓民生,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某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超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及超市的经营等实际情况,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减轻处罚,对其罚款6000元, 既有效实施了行政管理,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又体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处罚适当。金昌中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用法律利器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