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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时间:2023-03-23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浏览量:

  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落地落实,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日前,我市一托幼机构食堂因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被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自《规定》实施以来因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我市开出的首张罚单。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我市部分托幼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我市某民办托幼机构食堂日常用餐人数超过400人,按照《规定》要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对于该托幼机构未设置关键岗位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向托幼机构负责人宣传讲解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及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专项行动的有关政策要求,责令该托幼机构立即整改,配备食品安全总监,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加强职工的培训、考核力度,切实提高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