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严守办案程序 守住履职底线
巴州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 王志刚
近期,我认真学习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结合日常查办违法案件工作实际,深受教育、深受警醒。作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我们天天与案件程序、文书证据打交道,实践中被追责问责的,大多不是案件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而是程序不规范、细节不到位、环节有漏洞。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白:严格按程序办案、规范每一个步骤,既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保护自己、规避责任最实在的办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九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第十条更明确列出了十八项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在案件办理各个环节,稍有疏忽就可能触碰红线,只有清楚风险、规范应对,才能做到尽职免责。
在立案环节,该立案不立案、压案不查、超时限不核查线索,或者先检查扣押、后补办立案,让无证人员参与办案,都是容易被追责的行为,对应《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对此,我们必须坚持先立案后调查,线索及时核查、按时审批,坚决杜绝程序倒置;始终保证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办案,从源头上把好程序关。
在调查取证环节,不出示证件、单人执法、不规范制作笔录,当事人不签字不注明情况,取证不全,甚至篡改隐匿证据,都是常见过错,对应《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和第十一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对这类风险,就要做到执法必亮证、双人开展调查,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规范完整,当事人拒签要如实注明原因;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不主观臆断,不违规取证,确保证据合法有效。若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发现问题或无法准确定性,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属于不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查封扣押环节,无审批乱扣押、超范围扣押财物、不开具清单、超期不处理、擅自使用损毁涉案物品,都在追责范围,对应《规定》第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第七项“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和第八项“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先审批后实施,扣押仅限涉案物品,当场出具清单和文书;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及时作出处理或解除强制措施,妥善保管财物,不违规动用、不损毁丢失。
在告知听证环节,不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权利、不告知听证、不听申辩、因申辩加重处罚,属于严重程序违法,对应《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对办法就是:作出处罚前,必须书面告知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必须依法告知并保障听证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复核,绝不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在案件审核和处罚决定环节,重大案件不集体讨论、不法制审核,随意改变处罚幅度、文书不规范,同样会被追责,对应《规定》第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和第六项“违反相关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对此要严格落实内部审核,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并完整记录;适用法律准确,裁量合理,处罚文书要素齐全,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若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项,不应追究个人责任。
在送达和执行环节,送达不规范、无有效回证、案件超期、违规处置罚没财物,也是履职不到位的表现,对应《规定》第十条第九项“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和第十项“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我们要按法定方式送达,留存好送达凭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规范管理罚没款物,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做到办案有始有终、闭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十三项尽职免责的适用情形,第十二条还规定了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机制,为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担当作为提供了保障:
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决定的;依据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错误决定,且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拒不配合、妨碍执法,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发现上级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非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直接引起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逃避监管等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在推进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第十二条专门规定)。
追责的具体方式及依据: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责,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具体追责方式如下:
组织处理:对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可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第十五条)。
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移送处理:发现工作人员涉嫌违犯党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同一过错行为,监察机关已给予政务处分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重复处分(第十六条)
追责时会综合考虑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于情节轻微且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形的,可从轻处理或免予处分(第十五条)。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执法干部规避责任没有捷径,关键是依法、依规、依程序。今后工作中,告诫一线执法干部要把程序意识贯穿立案、调查、强制、告知、审核、送达全过程,做到环环规范、步步留痕、事事有据;同时牢记尽职免责的适用情形,既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也守住自身履职底线,真正做到依法办案、规范用权、尽职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