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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对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监法函〔202※〕※※号)
※※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再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二、如在告知前已进行集体讨论的,在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可以不再经过集体讨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年1月6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