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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事食盐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收集整理    浏览量: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从事食盐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复函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请予明确从事食盐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请示》(黔市监呈〔2019〕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9年9月24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