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品牌质量网-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中国防伪行业协会主办国家级中央在京科技期刊《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的官方网站。全国产品质量网络投诉联盟智库平台,消费品执法打假协作联盟专家智库建设平台,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产品质量问题摸排平台。

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发布时间:2023-06-2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量:

团体标准可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依据

留言日期:2018-12-17
2018年01月0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施行,《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质检总局、国标委、民政部于2017年12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该日起实施。
截至2018年12月17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发布团体标准达5669项。
综上,特向贵局咨询:
1.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
2.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盼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8-1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我声明公开或者备案的标准,均可以作为食品生产者组织生产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