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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南京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被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12190元。

  2024年9月19日,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天猫超市网页对“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套装120w充电头6Atype-c数据线车载”充电器套装进行宣传时,商品页面标示“产品参数:产品功率:80W以上,最大输出功率:120W”。而实际案涉产品使用最大功率23W,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查明案情,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此后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又接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其他案件线索:1、反映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网页对北京同仁堂“西洋参”宣传是药材,但产品标签标注的是初级农副产品。对“宝宝塔塔糖”使用了“5岁以下每次1-2粒”等用语进行宣传,实际该产品为压片糖果,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婴幼儿不宜食用”。对“雷允上冬虫夏䓍”宣传产地是西藏,实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是湖北。2、接编号JG2422056261检验报告,内容涉及当事人销售的羽绒被被抽样送检,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其羽绒鸭毛绒含量项目被判定为不合格。因违法主体是同一主体,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故并案处理。

  经查,1、当事人在天猫超市网页对“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套装120w充电头6Atype-c数据线车载”充电器套装宣传最大输出功率是120W,而实际使用最大功率只有23W。对北京同仁堂“西洋参”宣传是药材,但产品标签标注的是初级农副产品。对“宝宝塔塔糖”使用了“5岁以下每次1-2粒”等用语进行宣传。实际该产品为压片糖果,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婴幼儿不宜食用”。对“雷允上冬虫夏䓍”宣传产地是西藏,实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是湖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产品宣传页面是当事人委托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的,费用共计800元。2、当事人在天猫超市网页对贝因美“塔塔糖”宣传中使用了“产品好不好,比比就知道”等宣传用语,其行为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3、当事人销售的羽绒被,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羽绒鸭毛含量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涉羽绒被产品共购进5条,销售5条。购进价格为359元/条,销售价格是399元/条,故销售货值共1995元,违法所得共2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天猫超市网页对“华为超级快充充电器套装120w充电头6Atype-c数据线车载”充电器套装宣传最大输出功率是120W,而实际使用最大功率只有23W。对北京同仁堂“西洋参”宣传是药材,但产品标签标注的是初级农副产品。对“宝宝塔塔糖”使用了“5岁以下每次1-2粒”等用语进行宣传。实际该产品为压片糖果,产品外包装标注了“婴幼儿不宜食用”。对“雷允上冬虫夏䓍”宣传产地是西藏,实际产品包装上标注的产地是湖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000元。

  本案中,当事人在天猫超市网页对贝因美“塔塔糖压片糖果”宣传中使用了“产品好不好,比比就知道”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处5000元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羽绒被”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整改;2、罚款399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综上,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1199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