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盒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海鲜盒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涉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35134.5元。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与大连恒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大连恒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海鲜君捞汁海螺丝。根据大连恒佳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大连恒佳食品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5日开始生产,截至2024年3月25日共计生产870盒。870盒在2022年6月15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由当事人(海鲜盒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至七鲜超市北京大兴绿地缤纷城店(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兴高米店店)。经北京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案涉海鲜君捞汁海螺丝是原卫生部2012年公告明令禁止采购、加工和销售的织纹螺,为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经调查,七鲜超市北京大兴绿地缤纷城店(北京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兴高米店店)向当事人采购海鲜君捞汁海螺丝价格为17.7元/盒,因有76盒有破损商家退回,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7*794=14053.8元,违法所得为14053.8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1080.7元;没收违法所得:14053.8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