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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斌食品有限公司 因涉嫌存在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6-30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合肥国斌食品有限公司因涉嫌存在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被安徽省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5698.5元。

  2025年3月4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转来的关于当事人的不合格食品抽检信息,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的黑花生糖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3月19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举报,主要内容为:其购买到当事人生产的庐州国斌四大名点(寸金)(以下称涉诉产品),涉诉产品存在以下问题:经查询商品条码追溯平台,涉诉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商品条码(6944297000180)属于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但涉诉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为当事人,且未标注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是否为委托加工关系,当事人存在涉嫌冒用其他公司商品条码的违法嫌疑。

  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被抽检批次黑花生糖3件,均销售至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经调查,被抽检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4.06525元/盒,销售价格为5元/盒,货值金额共计600元,当事人共计赚取违法所得112.17元。另查明,当事人受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四大名点(寸金)(以下称涉诉产品),涉诉产品使用了委托商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条码(6944297000180)。当事人称因印刷失误,涉诉产品标签上漏印了委托商合肥奥星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经调查,涉诉产品共计生产36盒,生产成本3.602元/盒,销售价格6元/盒,涉诉产品货值金额216元,当事人共计赚取违法所得86.33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8.5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