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尚铭食品厂因涉嫌存在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合肥尚铭食品厂因涉嫌存在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被安徽省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32600元。
2025年3月25日,经抽检系统转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步步大糕”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3月28日,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又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酥饼(芝麻味)”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因这2个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时间接近,经办案人员申请报局领导批准予以并案处理。
经查,2025年2月25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合肥市庐阳区松誉食品商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步步大糕”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步步大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通过对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发现,由于机器清洗消毒工作不到位,导致生产环境卫生状况不良,从而导致了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后续已加强对生产设备的清洗并定期消毒。2025年3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国枫便利店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酥饼(芝麻味)”依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次“酥饼(芝麻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通过对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发现,由于当事人未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学习并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于2025年2月8日起禁止使用脱氢乙酸钠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在生产涉案产品时还是按照旧标准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食品添加剂,从而导致了产品不合格。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