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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巨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因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8-12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无锡巨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存在无证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62169.5元。

  2025年3月20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无锡惠山区堰桥街道漳兴路28号(西漳林陆巷工业园)的无锡市惠山区西漳泰丰食品厂的生产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包装间内纸箱2547个,纸箱上标注“巨炸椒盐蹄膀”,贴有标签;蒸煮间内大量袋装预包装“润轩德国风味咸猪手”置于地面解冻,清点数量为1500袋(150箱,每箱10袋);冷却间操作台上信封一个,上有标识“无锡王方文18626065366 润轩10干猪手:200件”;速冻库处于开启使用状态,温度显示为-28.1°C,库内盛放259筐咸猪肘。发现当事人与无锡市惠山区西漳泰丰食品厂2025年1月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无锡市惠山区西漳泰丰食品厂将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兴路28号的工厂生产房屋(含生产执照和资质)给无锡巨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巨炸椒盐蹄膀”小餐饮连锁门店,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小餐饮备案、小食杂备案等资质。现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3月4日从无锡宸康食品有限公司采购咸猪肘50箱(每箱10只),采购金额10250元;2025年3月16日从南京启润食品有限公司采购200箱(每箱10只),采购价为40600元;2025年3月19日从南京启润食品有限公司采购200箱(每箱10只),采购价为41000元。故,当事人采购咸猪肘共计450箱(每箱10只),采购金额91850元。当事人加工成品后发送至自营门店,分别于2025年3月12日发送20箱(每箱10只);3月13日发送25箱(每箱10只);3月17日发送30箱(每箱10只);3月18日发送30箱(每箱10只)。因门店是自营模式,门店销售收入直接转到公司账户,公司与门店之间没有资金结算。门店经解冻、油炸、调味等工序,将终产品“巨炸椒盐蹄膀”销售给消费者,售价为每只3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故,当事人销售“巨炸椒盐蹄膀”1050只,每只39元,共计40950元。由此,当事人销售“巨炸椒盐蹄膀”成品105箱(每箱10只),每只39元,成品货值金额为40950元;当事人采购咸猪肘原料共计450箱(每箱10只),采购金额91850元,去除加工为成品的105箱,剩余345箱,乘以每箱的平均价格204.11元(91850元/450箱),当事人原料及半成品货值金额为70417.95元;因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货值金额为111367.95元。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成本利润核算明细表,当事人“巨炸椒盐蹄膀”原料成本价为20.41元/只,厂房及门店的房租、水电、人工等成本核算为7元/只,门店的销售价格为39元/只,所以每只的利润为11.59元,105箱的利润为12169.5元,因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所得为12169.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169.5元,并处罚款50000元。(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