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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怡银尔食品有限公司 因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5-09-04    来源:中国品牌质量网    浏览量: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厦门怡银尔食品有限公司因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被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没款64346.86元。

  2025年6月3日,晋江润德商业有限公司迎宾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示由当事人生产的澳洲安格斯谷饲雪花肥牛,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被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出鸡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投料生产澳洲安格斯谷饲雪花肥牛,生产数量100盒(400g/盒),《投料配料记录表》记录该产品的原辅料中未包含鸡肉、鸭肉、大豆分离蛋白,但在该产品标签中却标示配料为牛肉、大豆分离蛋白等。当事人将该批次产品于2025年1月15日销售给厦门恒溪牧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产品82盒,销售金额1515.36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生产雪花和牛703包(280g/包),该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上标示配料为:牛肉、牛脂肪等。经核实该产品的《投料配料记录表》,该产品原料牛肉重量是53.91kg,牛脂肪的重量是67.5kg,原料中没有添加猪肉、鸭肉。当事人分别于7月8日、7月10日将该批次雪花和牛销售给厦门市唧懂食品有限公司60包、639包,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产品362包,销售金额4163元。当事人于2025年5月26日生产肉馅47包(1kg/包),该产品外包装的标签上标示配料为:牛肉、饮用水、食用盐。经核实该产品的《投料配料记录表》,该产品原料中没有添加猪肉。当事人于5月29日将该批次肉馅销售给江西鸿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40包,当事人实际销售该批次产品2包,销售金额76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澳洲安格斯谷饲雪花肥牛1盒,雪花和牛337包,肉馅43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54.36元;3.处货值金额(11718.5元)5倍罚款58592.5元。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时给予警告。以上罚没款合计64346.86元。(张忠)